(一)先依据当地《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基础时长。不同伤情对应的停工留薪期在目录中有明确标准,职工可对照自身伤情和医疗机构诊断结果查找对应期限。
(二)若伤情严重或恢复情况特殊,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延长治疗或康复的诊断意见,由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及延长时长。
(三)最终停工留薪期时长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结论为准,与伤残等级无必然联系,职工需保留好相关鉴定文书和诊断材料,作为权益保障的依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