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与用人单位协商,明确指出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要求补足差额。
(二)协商无果,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该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若逾期不支付,用人单位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三)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准备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以此证明应得的经济补偿数额。
(四)若对仲裁结果不满,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