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未签劳动合同,仲裁时证明劳动关系,可收集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如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能直观呈现单位与个人的经济联系。
(二)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要妥善留存,直接证明劳动者身份。
(三)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还有考勤记录也是有力证据。
(四)可寻求其他劳动者提供证言。
同时要尽量多收集不同类型的证据形成证据链,保证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从而增强证明力。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