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并不一定非得在劳动单位所在地展开。
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管辖的。
这就意味着,当事人是有一定选择权的。
他们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劳动者一方的住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务派出地等等这些与争议有着实际联系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进行管辖。
不过,这里有个前提,那就是不能违反法律对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所以,不是绝对地就一定要在劳动单位所在地去进行仲裁,而是可以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之间的协议来确定到底由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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