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兰某与外资企业之间并未出现兰某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兰某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法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能解除劳动合同。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兰某只是口头提出解除合同,外资企业可以不予答复。即使兰某是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也有30日的答复时间。因此,在外资企业做出答复之前,兰某与外资企业依据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仍未解除。兰某擅自离职,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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