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算,每满一年就得给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
要是工作时间满了六个月但没到一年,那就按一年来算;要是不满六个月,就给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说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要是劳动者的月工资比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还高,那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时候,就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给,而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多不能超过十二年。
比如说,有个员工在单位干了 5 年,他每个月的工资是 8000 元,而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 3000 元,那他的经济补偿金就是 5 乘以 3000,等于 1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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