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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生育险报销条件,报销流程?

时间:2024-02-28 08:30:25 浏览:10721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规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及在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职工产后或术后18个月内,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提供相关资料。
浙江生育险报销条件,报销流程?

国家开放二胎政策后为了鼓励满足条件的人们进行二胎生育还推出了许多优惠的政策,不仅生育可以得到一定的补贴,而且二胎生育还可以进行报销,只要满足一定的生育条件,我们即可进行报销。但由于政策的不同,很多浙江人并不知道报销的条件报销的流程,那么浙江生育险报销条件和流程是怎么样的呢?

一、报销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在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二、报销流程

一、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二、浙江生育保险领取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三、配偶生育的男职工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胎政策开放之后,有许多关于二胎的政策出台,如果我们自身满足生育二胎条件而且准备生育二胎的话,我们可以先去熟知这些政策,然后再进行生育,这样做不仅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还能够对自己有所帮助。浙江生育险报销条件相信我们已经有所了解,流程中如果出现什么问题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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