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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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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42522人看过
导读:1 租赁双方持第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2 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3 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4 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流程是怎样的

在涉及到房屋方面的事情时,多数都需要当事人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进行房屋租赁,当然签订的就是房屋租赁合同了。但是这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流程是怎样的呢?大部分的人就不是很清楚了,下面就让律图小编来告诉你。

一、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流程是怎样的

1、 租赁双方持第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 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 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 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 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6、 收费标准 按年租金的2%收取租赁监证费,租赁双方各负担1%。

二、租赁合同无效怎么办

1、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6、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说是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保障。日后要是不幸产生了纠纷的话,那么还可以根据合同当中的约定进行处理。不过在具体签订租房合同之前,也是应当先了解清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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