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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不再审批?

时间:2024-02-20 22:03:58 浏览:3969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1、没分户而户内已有宅基地。2、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或农村住房。3、意向宅基地地块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村内没有空闲地。5、出卖、出租住房的。6、申请宅基地的面积超过规定标准。7、准备的材料不足。8、不是本集体内成员。9、其他原因。

什么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不再审批?

宅基地一般为农村居民建造住宅的房子,可是农村宅基地不再审批,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农村宅基地的审批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当不满足时候农村宅基地不再审批 ,那到底怎样才会出现这类情况。就让我们的律师通过法律知识来给大家具体讲解下吧。

一、农村宅基地的含义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所以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关先生来信中所提到的住宅并不是商品房,是当地农民使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建成的住宅,违反了只可自住的原则而出售的。消费者若购买了该种房屋是无法拿到房产证的,将来不能上市交易;一旦发生了房屋纠纷,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农村宅基地的含义:

(1)《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的概念是: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

(2)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造自有房屋而占(使)用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使用的权利。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城镇居民。

二、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农村宅基地一般以户为单位申请,《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即“一户一宅”。各地都有相关的宅基地批准和管理文件,内容大体相同,申请批准的面积当然有标准。比如我这边规定:6人以上为大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60平方米。4至5人为中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

在以上内容的同时,我还是其他方面给你说几点。

1、首先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的集体所有土地。这里提到的“批准”,是指经土地管理部门(及规划部门)批准,而不是你所的村里,如果只经村里批准,那就是违法违规,越权审批。

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宅基地审批绝不是某一级组织机构说了算,它是经层层级级审批的,而且要符合规划和规定。上述提及的县级人民政府,在现实中,它的权利已全权授托给土地管理部门。

3、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现状,不是很乐观,确实有很多地方,比较混乱。有些地方有你说的这种现象(村里越权审批、中饱私囊或是乱收费和乱摊派);有些地方的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缺位,基层管理部门(土地所、规划所)行政不作为,不制止未批先建的行为;有些地方法律意识淡薄,审批不到位,农用地未经转为建设用地,就给批准批准建房手续……

综合上述所说,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个人依法经过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土地,农村宅基地不再审批就是由于满足条件的都发放了,但又没有那么多的地,所以不再发放。农村宅基地是属于集体经济所有制下的产物,所以对于申请农村宅基地是有一定的条件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烟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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