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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否对外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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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44894人看过
导读:分公司的经营行为作为总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具体体现形式,其对外签订合同,本身就是一种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以外,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即使超越总公司的授权范围,那也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内部之间的约定,无法对抗相对人与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分公司可否对外签订合同

大型国企,外企以及民营企业为了便于在全国开展业务,都会在各个地方设立自己的分公司。分公司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公司,在日常的经营当中一定会有与其他公司或者人员合作的机会。那么分公司可否对外签订合同?接下来,请看律图小编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分公司可否对外签订合同

我们认为,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是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而合法经营权的具体体现形式就是分公司对外可以以自己名义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商事活动。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对外开展业务,从而达到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基于其合法经营权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个合同都必需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实质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组织机构的合法经营权,与总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驰了。

公司法

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分公司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只要在其经营范围内,或者虽然超出经营范围但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为合法有效。

三、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形式

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是一种补充清偿的责任,一旦分公司对外债务难以清偿,总公司就应当承担所剩余债务清偿的责任。实务中,我们一般的做法是将分公司以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分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后的补充清偿责任。

以上全都是关于分公司可否对外签订合同问题的资料。我们可以明白分公司在日常的合法经营当中,是可以用自己分公司自己的名义与其他企业或者个体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与总公司无关,一旦分公司无法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总公司必须担责。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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