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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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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42466人看过
导读:一房二卖,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在具备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房二卖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房二卖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同时卖给两个当事人,这是实践中是存在这样的情况,为了获得高额的财富,采取非法的手段,那么一房二卖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律图小编在下文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一房二卖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1)犯罪主体:大多是二手房买卖中的自然人

涉及”一房二卖“的刑事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二手房交易中,且被告人多是自然人。毕竟一手房交易中作为出售人的房产开发商相对比较有信誉和资质,即使存在一房二卖,一般也容易被认为是民事纠纷。但仍有判决开发商在一房二卖中构成犯罪的案例。

(2)罪名:合同诈骗罪

卖房人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收取他人购房款,事后又将房屋过户给其他购房者,极容易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房二卖”中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然要满足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因此,要认定“一房二卖”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

(3)构罪形式

A. 出卖者非房屋实际产权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B. 出卖人伪造房屋权属凭证,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C. 出卖者已将房屋实际出售过户给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D. 出卖者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

E. 出卖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将房屋重复抵押或出售,获取贷款或者购房款的;

(4)排除情形

下列“一房二卖”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A. 出卖人作为实际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将房屋选择过户给一人,对其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退还房款的;

B. 出卖人虽未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买受人,但已实际交付买受人,且不影响买受人实际使用的;

C.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以房抵债的。

二、如何认定一房二卖的合同效力?

合同一经签订,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就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开发商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购房者在选择签订购买该房屋,事先可能是付出了一定的财力和精力的,如果不能购买该房屋再选择其他房屋,也会给购房者带来一定的市场风险,所以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到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同时还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此条规定,买卖合同因出卖人与买受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除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外,即使一物存在多重买卖行为也均应认定有效,并不涉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不动产买卖也是如此。从单个合同看,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由于“一房二卖”,造成没有交付的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根本原因是出卖人的不诚信行为造成的,对此应当重点惩处。《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所以,一房而卖根据实际情况分析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虽然房屋所有权人已经违约,但还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且要求支付违约金。小编建议去律图网站委托专业律师办理,是非常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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