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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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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5 · 1336人看过
导读: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要求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实质性行为才能生效。常见类型包括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和自然人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债务则无权请求返还,收受方不履行则须双倍返还。保管合同涉及物品寄托与保管。借贷合同则需实际交付借款才能生效。
实践合同是什么

一、实践合同是什么

实践合同,亦被称之为要物合同,是一类特殊的合同形式,除了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之外,尚需实际交付相关的标的物或完成其他具有实质性的交付行为,方能使合同正式成立生效。

实践合同主要涵盖以下几大类型:

首先,定金合同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实践合同类型

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在缔结主合同时,为确保主合同的顺利履行,往往会签订一份附属的从合同,约定其中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债务之后,定金应当予以退还或者抵扣相应的价款。

然而,若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反之,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其次,保管合同也是实践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类合同通常被称为寄托合同、寄存合同,即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物品进行保管的合同。

在此类合同关系中,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被称为保管人,也可以称为受寄人,而其所保管的物品则被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

最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同样属于实践性合同的范畴。

在这类合同关系中,尽管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但仍需实际交付标的物,否则合同仅能成立,却无法生效。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实践合同是什么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常见的实践合同包括: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实践合同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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