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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违法建筑公告和催告谁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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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2179人看过
导读: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对违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一般情况下是催告在先,强拆公告在后,现实司法中具体的时间顺位还是要看具体实际事件发生情况的,不能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强拆违法建筑公告和催告谁先这种问题,困扰很多的事件当事人,小编整理了一些此问题的相关性的法条知识文章,请阅读。
强拆违法建筑公告和催告谁先

一、强拆违法建筑公告和催告谁先

现实情况下拆违实务中,催告可以在限期拆除决定书作出后,在该决定书载明的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期限届满前作出,将催告载明的督促履行期限的终点与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期限的终点一致。同理,公告也可在催告后、限期拆除决定书载明的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期限届满前作出,或与限期决定书同时作出,将公告载明的督促履行期限的终点与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期限的终点一致。这个时间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将催告的履行期限、公告的督促时限与限期决定书限定的履行期限重叠,从而加快拆违进程。如果在限期拆除决定书限定的自动拆除期限外,还有催告和公告又相继额外确定的自动履行的期限,则使前一个限定自动拆除的限期失去限期的意义和作用,当事人是否在该期限内自动拆除违建并没有影响,反而不利于当事人自动履行。

二、强制拆除公告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之前,行政机关应该催告被执行人自行拆除,催告书应该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如果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就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公告的期限是没有具体规定的。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三、强制拆迁催告通知书属于什么性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强制拆迁催告通知书是房屋征收部门对相对人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是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告知相对人强制拆迁的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说回强拆违法建筑公告和催告谁先这个问题,总之不管那一项先开始,这两种公告都是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告知相对人强制拆迁的相关信息。如果您还有什么不理解的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本网站进行法律咨询,本网律师有专门针对强拆的案子的专业律师,会一对一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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