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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自然人选取姓氏规定是什么,姓名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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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4385人看过
导读: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的自然人选取姓氏规定是什么,姓名权的内容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民法典的自然人选取姓氏规定是什么,姓名权的内容

一、民法典的自然人选取姓氏规定是什么

1.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2.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二、姓名权的内容

(一)、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

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法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

侵权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

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

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二)、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

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

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

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

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

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使用包括积极行使:

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

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

消极行使:

在作品上不署名;

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

其限制在于:

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三)、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

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如果有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等情形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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