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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要警惕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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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1362人看过
导读:第一种:拆迁方以高价码的口头许诺引诱被拆迁人签订“空白协议”。第二种:“蝇头小利”以小搏大。第三种:与无实权的公司等拆迁方签订协议。第四种:对补偿事项含糊其辞。第五种:刻意规避拆迁方的责任。第六种:收走协议原件不归还。
拆迁中要警惕哪些事项

拆迁是每个人的梦想,机会难求,但因征收拆迁所涉及的利益巨大,被拆迁人很容易在拆迁方的“忽悠”下中了“糖衣炮弹”,稀里糊涂地签署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到回家后细想才发觉不对,便急忙找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进行维权的事常有发生。现在,我们为广大拆迁户归纳总结了最常见的六种“糖衣炮弹”形式,望广大拆迁户细致了解,以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第一种:拆迁方以高价码的口头许诺引诱被拆迁人签订“空白协议”

空白协议是拆迁方的常用伎俩。对于拆迁方来说,被拆迁人若是签署了“空白协议”,对于拆迁方来说便得到了莫大的好处。空白协议签署后,协议中约定的补偿内容填写的权利便全权交到了拆迁方的手中,其可以不经被拆迁人同意而任意填写。而此时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不仅“高补偿”很难实现,很可能连拆迁安置最低限度的补偿都很难被保障,愿意给多少补偿,全部都由拆迁方说了算。

第二种:“蝇头小利”以小搏大

拆迁方往往会制定不同阶段的“奖励金”,越早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便能获得越多的“奖励金”。当然,若是拆迁方所给的安置补偿对被拆迁人来说已经称心如意,那么被拆迁人当然越早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越有利,能拿到更多的奖励金。但如果安置补偿明显偏低,达不到被拆迁人的期望值,那么便需要被拆迁人自行权衡利弊,切勿因小失大,损失本应争取的拆迁补偿

第三种:与无实权的公司等拆迁方签订协议

国家征收土地,其实施征收拆迁的行为主体一定是政府或相关行政机关。像是办公室、公司等主体是无权与被拆迁人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其所承诺的安置补偿无论有多高, 被拆迁人都要谨慎签署协议。该协议一旦签署,便等同于同意拆迁,而小公司一跑路,被拆迁人补偿款拿不到不说,原有的住房也很快面临拆除。而这种情况下后续维权的难度也会随之而增大,得不偿失。

第四种:对补偿事项含糊其辞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征收拆迁的同一区域内通常都是统一格式的,其补偿内容手动填写的方式很常见。被拆迁人在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认真检查其所填写的补偿内容,仔细核对数量、面积与金额是否同谈妥的补偿相一致。只有落实到书面上的补偿才能最终得到,对于不明确的、含糊其辞的表述其可解释范围相当广泛,很可能会与预期相距甚远。

第五种:刻意规避拆迁方的责任

前期答应的再好,给的补偿条件再优越,无法落实拿到手也是相当恼人的一件事。毕竟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都是由拆迁方来起草的,肯定会以拆迁方的利益最大化来约定协议的内容。因此没有准确的付款履行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的情形十分常见,各个部门间来回踢皮球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因此可以规避拆迁方责任的安置补偿协议也要谨慎签署。

第六种:收走协议原件不归还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经签订,签订协议的双方或多方均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及时限履行。若是其中一方或多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那么守约方则可以协议作为证据提起相关诉讼。若是在签署协议后还拿不到协议,协议约定的内容必然难以自证,在后期起诉维权中也会处于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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