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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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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2817人看过
导读:越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是是否享有代理权。因为实际上越权代理是享有一定的代理权,只不过说超过有授权的范围行使了相关的行为,但是后者的话是属于没有根本就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之下所实施行为。
越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是怎样的?

一、越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越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是是否享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前提即为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在所代理的事项上即为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所谓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享有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却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

二、职务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职务行为是指公民以其所担任的职务代表公司、企业等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实施民事行为,以及公民经公司、企业等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授权在其职责范围之内实施民事行为。前一种我们一般叫做职务代表行为,后一种一般叫做职务代理行为。

职务行为的法律特征:

一是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分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二是职务行为责任主体的广泛性。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在商事活动中的职务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行为人身份上的特殊性及其行为上的职务性。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于代理也是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比如说是包括有表见代理还有越权代理等,如果是越权代理主要还是因为之前是赋予了相关的权力,但是后者的话是没有权利,仍然是从事的相关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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