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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代理、行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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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25003人看过
导读:适用范围和要求不同:行纪主要适用于动产,信托适用于各种财产,且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行纪不以交付财产为成立条件。财产性质不同:行纪关系中,行纪人为委托人购买或者出售的财产,其所有权都属于委托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别于信托当事人的固有财产。
信托与代理、行纪的区别

一、信托与代理的区别是:

1、信托中的受托人是以其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对自己在执行信托事务中的行为对外承担责任,只是如果受托人没有违反信托文件的约定,对受益人有请求补偿的权利。而代理中的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活动承担责任。

2、除信托文件和法律有所限制外,受托人具有为实施信托事务所必须的一切权限,委托人、受益人不得随意干涉。而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按照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受托人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3、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是相互分离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益权属于委托人或受益人。代理所涉及的财产上的所有权与利益不发生分离,都归属于被代理人。

4、信托一经成立,除法定情形及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明确保留撤销权外,委托人不得解除和撤销信托。而且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等原因并不影响信托的存续,受托人死亡的,可以选任新的受托人。而代理关系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可以随时撤销代理,代理关系可因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一方的死亡而消灭。

二、信托与行纪的区别:

1、行纪主要是代为从事贸易活动。而信托事务则非常广泛,涉及到财产的管理、处分、利益分配等事务。

2、二者虽然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委托事务的处理,但在行纪关系中,受托人要服从委托人的指示。而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基本上是以自己的意志来处理事务的。

3、行纪是有偿的,但信托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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