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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有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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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2046人看过
导读:退回侦查补充侦查主要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相互矛盾、主要情节未经核实、犯罪要件遗漏犯罪的重要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涉嫌同案犯,或者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取证程序涉嫌违法的。
为什么会有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案件

为什么会有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171条第四款)

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要知道,公安机关审查起诉的内容,一方面是犯罪事实,另一方面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性违法行为。但是,人民检察院返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时,自然会在法律文书中告知公安机关撤回侦查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通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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