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强奸辩护 > 告对方强奸未成年要具备哪些证据?

告对方强奸未成年要具备哪些证据?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18554人看过
导读:告对方强奸未成年要具备的证据有:证人证言、有关物证、鉴定意见等,还可以提交相关的音频视频材料来进行证明,司法机关在受到相关案件后也需要进行调查取证,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判决处理。
告对方强奸未成年要具备哪些证据?

一、告对方强奸未成年要具备哪些证据?

告对方强奸未成年要具备的证据有: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刑法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证据是司法机关对有关案件进行判决的关键,涉及到相关事项的认定,是需要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处理的,如果证据不足,那么是无法对强奸罪作出合法的判决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 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强奸辩护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强奸辩护最新文章

遇到强奸辩护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