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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六百六十八条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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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6433人看过
导读:民法典六百六十八条司法解释主要是对于借款合同的相关形式,以及双方签订合同时所需要认定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必须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就有关情况进行合法的认定后才具备法律效力。
民法典六百六十八条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 民法典六百六十八条司法解释是什么?

民法典六百六十八条司法解释,主要是对于借款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借款合同的有关情况的规定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对于借款的行为,是属于合同双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认定债务关系的行为,相关情况是需要对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可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对于不同的情况如果造成了矛盾和纠纷的,是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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