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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一百八十八条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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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8971人看过
导读: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犯罪行为后,都有权进行报案或者举报。2、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我国刑诉法一百八十八条如何解释?

在我国,为了保证证人证词的可信度和准确性,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证词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就包括有关亲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那么,我国刑诉法一百八十八条如何解释?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刑诉法一百八十八条如何解释?

一、法条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法条解释

其中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作证豁免权。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这种作证豁免权的理解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还是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可以不出庭接受交叉询问;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既有权选择不出庭作证,又有权拒绝接受办案人员向自己了解案情。下面将从目的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就如何理解与适用这一法律条文进行粗浅的分析。

“亲亲相隐”的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肇始于春秋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根据现有的史料,最早关于“亲亲相隐”的思想记载于《论语·子路》记载:“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可见,孔子对发自人内心深处的自然情感十分看重,父子有亲是内心的真实情感,“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违背了人的“亲亲相爱”、“亲亲相隐”的天性。这种“亲亲相隐”思想对我国的法律制度一直有着很大的影响。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才废除这一制度,新中国法律规定“任何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司法实践,很多有识之士发现,“亲亲相隐”属于本土文化,得到法律的支持会有利于家庭和谐。最终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采纳了“亲亲相隐”思想,其具体体现就是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总而言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配偶等亲人出庭作证的相关内容,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亲亲相隐的现象。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咨询律图网刑事诉讼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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