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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什么情况下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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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3093人看过
导读:若是民事主体在盗窃时,还实施了持刀抢劫等的违法行为时就会数罪并罚,公安机关在处理盗窃案件时,必须要先确定违法者实施的行为,具体满足了多少个罪名的犯罪要件,这样方便检察院对盗窃犯进行审理、宣判。

盗窃什么情况下数罪并罚?

一、盗窃什么情况下数罪并罚?

若是民事主体在盗窃时还实施了持刀抢劫等的违法行为时就会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应当遵守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一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就谈不上对数罪实行合并处罚。

2、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未经处理的漏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这三种情况下的数罪,才能实行数罪并罚。

3、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罪简单地加重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

二、如何认定盗窃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二)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

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刑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

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三)本罪与他罪和违法行为的界限

1、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人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3、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刑事案件处理时确定罪名是必要的,对于公安机关来说,若是接到了盗窃案的报警,首先确定是否满足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受理了刑事纠纷之后,需要结合收集到的证据,以及具体的违法情节,判断盗窃行为的实施者,是否还存在其他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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