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给子女抚育费不是遗弃,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给付抚养费。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
若双方未登记结婚男女双方分开的,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孩子的抚育费,对方不支付抚育费的,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育费。......
若双方未登记结婚男女双方分开的,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孩子的抚育费,对方不支付抚育费的,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育费。......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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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应支付的抚养费以月工资的20%~30%为标准,有两个或更多子女则适度提高到50%。无稳定收入者,可参考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再按此比例计算。具体数额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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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抚养权争议中,男方阻止女方带走孩子不一定合法。父母都有对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义务,但未经正式离婚程序,携子女离家并不违法。然而,这可能导致家庭纷争,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建议双方先友好协商,无果则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由法律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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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标准,通常依据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月总收入的20%至30%来确定。若需抚养两个或更多子女,这一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这一规定确保了非婚生子女得到合理的经济支持,体现了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平等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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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儿童在父母离婚时,根据法律规定和惯例,抚养权一般归母亲,因为此阶段儿童处于哺乳期。特殊情况除外。未抚养子女的一方需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这一规定确保了儿童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平衡了父母的权益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