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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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破产时,股东和法人的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仅限于他们的出资额。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有其他违规行为,他们可能需要对未偿还的债务进行补充赔偿。法人通常不承担个人责任,除非他们滥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或有限责任原则来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受损,在这种情况下,法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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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解散后,法定代表人要承担清算责任,也就是得负责设立清算机构,把债务清偿和资产分配这些事都处理好。在这过程中,要依法公开公司的财务状况。要是法定代表人违规操作,比如撤资或者侵占资产,那就得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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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法人通常不承担个人赔偿责任,因为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公司破产大多是因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在合法清算后,如果没有剩余财产或债务尚未清偿但出资已到位,法人无需承担个人赔偿责任。然而,如果法人滥用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他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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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人责任得分情况。有限责任,法人代表按出资额赔。滥用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坑债权人,须负连带。若破产因法人违法,如抽逃资本、虚报注册资金,亦须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