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李玲律师,现任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所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委员会委员,凤城女律师公共法律服务团成员,泰州市电视台生活有法栏目特邀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遗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内的案件代理和业务理论研究。 执业以来,致力于通过合规体系为客户规避风险,通过诉讼技术为客户化解矛盾,代理或处理大量重大案件/项目。李律师拥有夯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从客户的实际情况出发,快速找出案件症结点,同时在庞杂的法律规定中理清法律关系,给予当事人最优的解决方案。并且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坚守律师专业化道路的探索,坚持收集、分享各大领域的新闻资讯、案例、判决等信息,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秉承“恪尽职守,臻于至善”。 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13121662666,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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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主观上的过失心态,即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主体为一般自然人,需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侵犯的法益为他人生命权;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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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认定标准:侵犯他人生命权,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客观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主体为一般主体,但需满法定责任年龄并具刑事责任能力。14至16周岁者不能构成本罪。主观心态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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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死,即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的他人死亡,无疑构成犯罪行为。此罪行指行为人未能预见或错误估计情况,从而未能防止对他人生命权的侵害,进而剥夺他人生命。这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生命权,也破坏了社会安全和秩序。过失致死罪的认定,体现了法律对生命权的同时也警示人们要增强安全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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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规定,首次犯罪后能主动、如实向司法机构供述罪行者,及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它罪行,均视为自首。自首者可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轻微者甚至可免除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