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无论是基于原定价值标准的工程,亦或是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项目,在处理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事宜时,我们均需关注如下几个主要层面:
首先,对于审核工程结算所依赖的基础性材料务必认真核实并妥善编制。无论哪一项工程项目,其在编制结算报告之际,始终都需要以相关的详细资料作为依据。因此,在审核工作展开的起初阶段,理应对相关资料展开全面且深入的检查。不仅要细致比对施工图纸、详尽了解
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乃至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动态资料,更应该努力做到资料的完整无缺和齐全完备,由此确保审核工作能够顺利地开展下去。
其次,工程量的审核无疑是整个审核过程中的核心环节,我们应当特别留意以下两个要点:
(1)在审查施工单位所列举出的细目与预算定额中所包含的工程细目的一致性上,必须严格把关,唯有确保两者完全相符,方能运用预算定额中的预算单价。
(2)在审核工程量的过程中,还需特别关注施工单位所列出的计量单位,确保其与预算定额中的计量单位保持一致,这样才能正确地套用预算定额中的预算单价。
再者,定额单价的审核同样不容忽视。通常情况下,工程的定额单价都会有明确的规定,在编制工程结算报告时,只需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子目便可直接套用。
然而,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绝不能因为定额单价的套用已有具体的规定而掉以轻心。
最后,对于其他费用的审核,我们应秉持着合情合理的原则。由于其他费用的计算方式与工程量及定额单价的套用存在差异,因此在审核过程中,我们需要针对每笔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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