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抵押权也会随着转让。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权与......
法院可以查封抵押物价值远大于诉讼标的财产。对于抵押物价值远大于诉讼标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在一般保证中,债权......
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
王萍: 法学博士、副教授,研究生导师,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中共党员。王博士现为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东省民营企业权益保障联合会常务理事、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等。王博士主持教育部、广东省等省部级课题共8项,发表CSSCI期刊论文近10篇,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王萍律师团队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财富管理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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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与反担保的主要差异在于:担保中,原始债权人是实际保证人,而反担保则针对原始保证人的追偿权;担保中,原始债权人占主导,反担保则基于原始担保的有效性,且范围限于约定的担保形式。这些差异使得担保和反担保在实际应用中各有特点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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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有两种形式: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才需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保证则不同,它要求保证人和债务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共同分担债务,一旦债务人违约,保证人需立即履行担保责任。这两种保证形式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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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中,提保方会与相关当事人约定,如债务未妥善履行,提保人需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还存在连带保证责任,指合同各方可能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对某债务的连带责任。这两种方式确保了债务的履行,维护了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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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限通常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责任人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十年则法院不予支持。特殊情况下,权利人可向上诉法院申请诉讼时效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