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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时间:2024.03.04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48人
律师解析: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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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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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郑州某公证处。从业以来处理过多起债务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民商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在公证处工作期间,办理多件公证业务,如保全证据公证、继承权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夫妻间财产约定等公证业务,深谙公证在法律事务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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