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债务债权专题 >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8 05:01:35 已帮助2220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仲裁程序开始后参加进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可以由自己主动申请参加,也可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广义上当事人应当包括第三人,显然本法采用了狭义的当事人概念,同时对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和第三人制度作出规定。


一般来说,劳动争议必须有两方当事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出现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如劳动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到第三方的侵害致伤或者死亡,侵权第三方与其案件的处理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及如何区分劳动者所在单位与侵权第三方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再如,借用职工在借用单位发生工伤事故致残或者死亡,涉及原工作单位和借用单位对职工工伤待遇给付问题;以及工伤争议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等。上述情况中的侵权第三方、借用单位、未成年子女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对查明事实,及时公正处理案件有利。在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实体权利义务上的关系。


第二,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有两种方式:第三人申请参加仲裁,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


第三,第三人参加仲裁的时间应是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开始后且尚未作出仲裁裁决之前。


第四,凡是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未参加仲裁的,仲裁裁决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参加仲裁活动的第三人,如对仲裁裁决其承担责任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在仲裁中,第三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主要表现为:有权了解申请人申诉、被申请人答辩的事实和理由;有权要求查阅和复制案卷的有关材料,了解仲裁的进展情况;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自己对该争议的意见书;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或者变更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得撤回仲裁申请;等等。


另外,根据新制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可以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指的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与该案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有间接的利害关系的的或者单位。第三人可以申请参与仲裁,向仲裁机构表达自己的意见,提出自己的立场,如果仲裁机构对该案件作出仲裁,第三人也应履行。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新乡律师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