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婚姻家庭专题 > 子女抚养专题 > 追索抚养费诉讼费

追索抚养费诉讼费

追索抚养费诉讼费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2-25 19:10:09 已帮助4071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追索抚养费免交诉讼费
诉讼费缴纳办法》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