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
汇票、
支票、
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
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订肌斥可俪玖筹雪船磨。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纵横法律网虞官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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