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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撤销权被告为债务人第三人

债权撤销权被告为债务人第三人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5 00:37:58 已帮助285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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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受理了第三人以自已已被查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债务人就债款提供
第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可以依照物权法担保法规定办理登记等担保物权公示手续;已经办理公示手续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是可以提供担保的,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即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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