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法律仍然没有就竞业禁止协议效力判断标准进行统一、详细的规定,而散见于国家一些法律和部委规章中。 法律依据: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8条第2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相关人员不得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
违约责任等内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
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劳动部发布的《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
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从事竞业行为,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