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以后因追索子女抚养费而引起的不必要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用一次性给付的,一般到子女18周岁止。若子女未成年之前,没有重大变故,你要求增加给付一般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若因物价上涨、子女上学、患病等原因,对方原来所给付的费用不能满足子女的实际所需,不能维持子女的实际生活的,可以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方增加子女抚养费用,可先与对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法律规定可以追加抚养费的情况有: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订的标准,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如果你是符合上述几种情况可以追加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
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截止到孩子十八周岁。一般情况下,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孩子超过十八岁,尚需父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是指:
(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2)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到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确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