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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 无证驾驶

行政拘留 无证驾驶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2-29 16:02:05 已帮助242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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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行政拘留的追责时效的依据是什么?

驾驶证可不是像我们的身份证和银行卡那样平时没事就能够随便放在家中的,只要是自己驾车上路的就必须要将驾驶证随时都携带在身边,因为无证驾驶是包括当初不带驾驶证的这种行为的,因为谁也没办法确定当事人到底是没有带还是根本就没有驾照。下面小编要给大家介绍的内容是无证驾驶行政拘留的追责时效的依据是什么?


一、无证驾驶行政拘留的追责时效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法律,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为2年。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根据《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无证驾驶是如何认定的?


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


1、没有驾驶证的;


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


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6、驾驶证被暂扣的;


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


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


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


律师将1至5情形称为“绝对”无证,6至9情形称为“相对”无证,10情形称为“疑似”无证。


虽然在行政处罚法当中规定的无证驾驶的追责时效是两年之内,但这种情形在实际生活当中根本就不会发生,所谓无证驾驶肯定是当时就被工作人员给发现了的情形,而且一般的无证驾驶是根本不会将当事人行政拘留的,通常都是进行罚款或者是扣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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