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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二零六

物权法第二零六
国家大力的发展知识产权法规,通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打击违法行为,保证知识产权市场平稳运行,也能激发人们创造、发明的积极性。
2024-02-28 15:48:56 已帮助37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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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释:第二条【调整范围】
物权法规范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不动产和动产是物权法上对物的分类,之所以进行这样的分类,主要是便于根据不动产和动产各自的特点分别予以规范。物权法上的物通常讲是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大千世界万事万物,并非所有的有体物或者有形物都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能够作为物权法规范对象的还必须是人力所能控制并有利用价值的物,人力无法控制且无法利用的物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原来无法控制且无法利用的物也可以控制和利用了,也就纳入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规范的物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精神产品不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这主要是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作为权利质权。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也成为了物权的客体。因此,本条第二款中规定,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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