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根据案情确定是否可以
取保候审,如果采取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不过需要公安局批准,如果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
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
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
一审、
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请
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8、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