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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中第三人的称呼

上诉状中第三人的称呼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2 14:04:09 已帮助200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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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中第三人的称呼是什么,规定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有两种,一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审中,一般是为了查明案情或者与案件有牵连才参加诉讼的。对于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才有上诉权,也才可能被上诉。   1、如果他提起上诉,那他的地位就是上诉人(注明原审第三人);   2、如果他是被原审原告上诉,他的地位就是被上诉人(注明原审第三人);   3、如果是原审原告上诉或者原审被告对原告提起上诉,直接列为原审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审中,是通过提起诉讼参与到本诉中去的,地位相当于原告。   所以,1、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服一审判决,他的地位是上诉人(注明原审第三人);   2、如果是原审被告不服,并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上诉,那他的地位是被上诉人(注明原审第三人);   3,如果是原审原告或着是原审被告对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那直接列为原审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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