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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 公房离婚分割

上海高院 公房离婚分割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4-02-27 23:32:45 已帮助166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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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对公房拆迁补偿分配的意见

1、一般原则是,承租人、同住人一人一份、均等分割


2、如下情况例外


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按均分所得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可酌情多分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过较多款项的对公房内的未成年人承担实际监护义务的,有可能多分。


依照高级法院的意见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归确认拆迁而搬家、迁移和临时过渡的人,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归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实际居住的人之间分割。


综上所述,上海公房征地补偿是针对承租人的,在补偿过程中要根据购房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偿,在这项补偿中包含有各种拆迁的费用采取的是一次性补偿,在补偿分配中法律也做了相关规定,以保障老人和孩子的权益,在拆迁补偿的时候被补偿人的确定法律也做了规定,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被补偿人以保障拆迁不损害被补偿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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