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
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
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