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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断绝赡养关系

双方自愿断绝赡养关系
抚养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去承担的责任。但生活中不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过收养的方式才能为人父母的现象,还存在着有些子女不愿赡养自己年迈双亲的事实。前者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收养子女,而后者则应按照赡养法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若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严重的情节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03-01 04:26:27 已帮助395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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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下了"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自愿断绝父子关系,永不来往没有赡养义务上述"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姻亲范围。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他们才具有法律拟制血亲关系。但婚姻法关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能否解除,继父母婚姻关系终止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后果等问题,都未作明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44号)及其他司法解释,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彼此关系。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返回首页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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