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
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姻亲范围。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他们才具有法律拟制血亲关系。但婚姻法关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能否解除,继父母婚姻关系终止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后果等问题,都未作明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44号)及其他司法解释,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彼此关系。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返回首页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