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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为,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2024-03-04 11:06:55 已帮助396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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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保险合同终止除当事双方主动解除外,还有以下法律事实可以导致其效力终止:


1、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


2、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


4、《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原因:


(1)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2)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


(4)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综上所述,关于保险合同到期了怎么办的问题,主要包括两种处理结果,即合同终止或续期,保险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都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权利义务,没有异议和纠纷,且双方均未主动提出继续签约或就续约事项双方没有协商达成一致的,保险合同在期满后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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