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综上所述,深圳市成立企业破产学会,为的是更好的为企业破产清算做出服务。深圳企业破产学会的业务范围比较广,可以定期组织学术会议,就企业破产议题进行研究探讨。也可以研究制定企业破产行业规范,协助行政部门对会员进行检查等。企业破产是一个大事情,要经过破产清算这个程序,通过清算,可以将企业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