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的规定,有
抵押的债权在抵押物上优先于其他债权,如果公司已破产,甲某本人的财产除有抵押的部分外只用来偿还
个人债务,债权没有优先之说,都是平等的。一、清偿
债务的顺序: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
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
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二、企业
破产重整究竟给银行清收贷款带来哪些障碍呢?第一,无法进行现金清收。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
债务清偿无效”。第二,无法
强制执行企业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第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未受偿的债权即告消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4条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银行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笔者认为,除了及时申报债权和积极参加
债权人会议以外,银行还应视不同债权的具体情况区别应对。针对以企业自身财产担保的债权,银行一方面可以申报债权,通过企业执行重整计划受偿,贷款收回情况主要取决于
清算中担保资产评估价值对债权的覆盖比例;另一方面,也可以考虑在法院受理重整前,对易于处置变现的担保物申请强制执行,接收抵债资产或者获得处置变现款。针对以第三方财产担保的债权,银行应在重整完成前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对第三方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可能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根据《
担保法》第52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第74条对质权亦有类似规定。针对有保
证人担保的债权,银行应在
诉讼时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2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因此,保证人在破产重整中承担的是独立保证责任和最终偿债责任,不论重整计划是否执行,保证人均应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