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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监管部门

民间借贷监管部门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2 06:12:26 已帮助344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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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监管缺位应该如何应对呐?
民间借贷监管缺位这个问题,应对措施可以有如下几种 一、加强公众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和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行为,保障民间借贷合法权益。   三、加强地方政府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合理引导民间信贷资金的流向,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信贷支持,并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发布民间借贷行为指引,遏止“非法高利借贷”行为。   四、建议成立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公司,下设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会,资金大部分来自于业内中小企业,用于投资企业、获得股权、帮助谋利、按年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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