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部分无效、部分有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理解与适用:这一点与《
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返还财产、折价补偿 第一百五十七条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