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2、《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3、《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4、《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5、《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6、《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7、《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1年期限。
8、《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6个月期限。
综上所述,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是当事人不能主张权利的时间限制。根据公司法除斥期司法解释,如果股东发现股东会决议实质不存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不受60天可撤销时效的除斥限制,股东可以在2年的诉讼时效内发起诉讼,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