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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的合伙人有矛盾怎么办

口头协议的合伙人有矛盾怎么办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3-03 17:56:36 已帮助258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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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变更合伙协议需要获得全部合伙人的同意吗

合伙企业变更合伙协议并不需要获得全部合伙人的同意,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5、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6、新合伙人资格证明。如合伙人为自然人的,还需要提交自然人的计生证明;


7、属于原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需要提交转让协议(原件1份,转让协议应当经过公证或见证);


8、向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证明(原件各1份);


9、全体合伙人之间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1份);


10、《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11、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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