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