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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拆迁强制执行

江西省农村拆迁强制执行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024-03-02 17:23:14 已帮助209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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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拆迁补偿条例

第六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七条


拆迁人提交的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方式;


(二)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三)拆迁人拟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


(四)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五)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需要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详细规划,不符合详细规划或者该拆迁范围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准予延期的,只在原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不得重新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更多详细规定可参考《2016-江西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


土地问题是我国的重中之重,耕地、林地、可利用草地、等多种土地利用类型必须形成有机和谐存在的整体。如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当地土地征收程序及江西省拆迁征地补偿标准出现违法情况,当事人可以拒绝交出土地,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寻求合法途径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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